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民初7529号

(2016)鲁0211民初7529号青岛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守岩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青岛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郝守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529号原告青岛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徐卫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守岩,男,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

原告青岛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守岩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22800元,退还22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肖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