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7529号原告青岛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徐卫国,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祥智,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守岩,男,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
原告青岛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郝守岩典当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宝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22800元,退还22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晓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肖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