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662号之一原告曹燕飞,女,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代理人曾永福、傅祚江,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鸿波,男,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告林英,女,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燕飞与被告庄鸿波、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燕飞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燕飞以被告已经偿还全部借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燕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曹燕飞负担。
审 判 长 吴广宇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张明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郭鹭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