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财保4-2号申请人李景兰。被申请人王会利,系冀R×××××号小客车的驾驶员。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冀1091财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并解决了纠纷,申请人李景兰特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会利向法院缴纳的2万元的冻结。本案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李景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雨
李景兰与王会利民事裁定书
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财保4-2号申请人李景兰。被申请人王会利,系冀R×××××号小客车的驾驶员。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的(2016)冀1091财保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调解并解决了纠纷,申请人李景兰特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会利向法院缴纳的2万元的冻结。本案保全费220元由申请人李景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