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870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玲,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雪娇,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春颖。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诉被告刘春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日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 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莹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