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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6366号

田林超、李现朴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林超,李现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6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林超,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现朴,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田林超与被上诉人李现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林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林超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林超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田林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航微

审判员  陈贵斌

审判员  赵晓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