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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2351号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民初2351号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上岐村内山后石马处厂房。法定代表人钱庭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桂凤、朱峰(实习),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福新路315号。法定代表人游易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惠文、丁智敏,系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国庄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489元,减半收取6744.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谢国志

人民陪审员  唐建航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江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