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355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17号金泰商办楼1号。负责人王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彬,该公司职工。被告梁传艾,居民。被告李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梁传艾、李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
审判员 曹卫祥
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