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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91民初45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马艳玲、孙庆良、吉林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马艳玲,孙庆良,吉林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91民初45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1号。

负责人:刘继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洪涛,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延华,该行职员。

被告:马艳玲,女,196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孙庆良,男,196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永吉县西阳镇。

被告:吉林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恒山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新权,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诉被告马艳玲、孙庆良、吉林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星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千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