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刑初7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抓获,2016年1月22日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被告人祝某某,男,汉族。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男,汉族。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6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2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犯罪被告人李某某怀疑被害人戴某与赵某某等人设赌局骗他钱,便于2016年1月8日上午8时许,伙同被告人祝某某、孙某某找到被害人戴某,在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车上打戴某几个耳光,并以报警相威胁向戴某索要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0000元,还要求戴某将参与赌博的赵某某、王某某等人找到,让赵某某偿还他输掉的人民币13000元,让参与赌博的王某某等人每人赔偿他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开车拉着戴某在嫩江县内借钱,被告人孙某某负责为戴某录音,被告人祝某某负责跟随戴某借钱,在柳某某处戴某借人民币3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当日下午13时许,戴某在银行自动取款机支取人民币7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某。嗣后,戴某脱离李某某等人的控制。案发后,赃款10000元被依法扣押返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被告人祝某某、孙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赌博犯罪2016年1月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经营的华驿山货店组织李某某、戴某、王某某、采某某等人利用麻将机撸饼子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900元。案发后,赃款被依法收缴。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孙某某、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采某某、高某某、范某某、柳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祝某某、孙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孙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祝某某起次要作用、被告人孙某某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所使用的嘉和牌麻将机及在赌博过程中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月8日起至2016年8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祝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6年7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孙某某于2016年1月11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26日,折抵刑期26日,刑期即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赵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先行羁押12日,折抵刑期12日,刑期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五、被告人赵某某实施赌博犯罪所使用的一台嘉和牌麻将机及在赌博过程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牛树华
审 判 员 孙 军
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