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318号原告徐德明,居民。被告庄国桥,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德明与被告庄国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德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国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明撤回对被告庄国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德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珊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仲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