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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2318号

徐德明与庄国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德明,庄国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2318号原告徐德明,居民。被告庄国桥,居民。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徐德明与被告庄国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德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庄国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明撤回对被告庄国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德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珊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仲丽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