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1043号原告天水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分路口陇林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滨河东路天水一建大厦。法定代表人丁虎权,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水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水三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三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三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2元,减半收取701元,由原告天水三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天水三鑫建材有限公司701元。
审判员 吴 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