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1执204号申请执行人陆金财,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马加富,男,1985年9月1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陆金财申请执行马加富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加富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马加富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马加富经过“四查两查”等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马加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扶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扶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光席
代理
审判员 任贤华
代理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覃 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