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郭智慧,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林清,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王小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3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智慧、张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小平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高胜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鹏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6月7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执行二庭参加人:
审判长贾小平张华高胜强执行员:高胜强记录人:XX评议如下:高胜强:本院在执行王小平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733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智慧、张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3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张华:同意终结贾小平: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10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