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324号
申请执行人:桑晓红,联通×××职工。
被执行人:李同俊。
被执行人:秦元刚,莱××××××职工。申请执行人桑晓红与被执行人李同俊、秦元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钢城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研雷
审判员 张恒贵
审判员 陈克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阚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