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487号原告魏强。被告裴建刚。被告徐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诉被告裴建刚、徐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魏强承担。
审判员 代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宁 关注公众号“”
魏强与裴建刚、徐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1487号原告魏强。被告裴建刚。被告徐淑珍。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强诉被告裴建刚、徐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魏强承担。
审判员 代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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