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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昌执字第7号之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喻常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喻常葵,熊墨燔,陈保南,涂怀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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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昌执字第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住所地: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3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5866482-8。

负责人:陈跃,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熊墨燔,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申请执行人:喻常葵,男,1967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陈保南,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被执行人:涂怀德,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熊墨燔、喻常葵、陈保南、涂怀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2013)新昌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县支行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熊墨燔银���存款16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陈保南银行存款20000元,另查明四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552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财产保全费1045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昌执字第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 磊

审判员 宋江雄

审判员 况慧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海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