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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1008号

仲根荣与高董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根荣,高董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仲根荣。委托代理人邵宏,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董明。仲根荣与高董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高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根荣货款66165.6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731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2670元,由原告仲根荣负担1180元,由被告高董明负担149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的剩余部分149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67655.60元及利息等。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6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高董明于2016年农历12月20日前支付34000元,于2017年5月1日前支付33655.60元,上述款项交至常熟法院后转交。

二、如按期履行完毕,则双方一次性了结,就本案再无纠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该协议附期限履行,期限较长,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熟海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俊峰

审 判 员  李 阳

代理

审判员  陆大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温凯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