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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执828号

史某、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潘某,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08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王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