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828号申请执行人史某,女,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潘某,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史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082民初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广成
审判员 肖金章
审判员 王彦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