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民辖终7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武万,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上诉人(一审被告)马翠,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魏媚,曾用名魏米师,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志亮,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杨飞良,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连云,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杨贵,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美丽,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郭二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郭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上诉人(一审被告)杨苍,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成,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一审原告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白泥井镇白泥井村马保圪卜社。负责人杨万仓,该社社长。
上诉人武万、马翠等11人因与杨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达民初268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上诉人武万、马翠等11人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鄂尔多斯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包头市土右旗等,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准格尔旗、伊金霍洛旗、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杨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郝 托 娅
审判员 韩 伟 振
审判员 斯庆图娅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敖 新 宇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