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384号原告石志刚,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苗族,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唐玉桂,广西嘉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勇,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委托代理人唐红军、易志萍,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刚诉被告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属依法处分其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刚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10元,减半收取3605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125元,由原告石志刚负担。
审 判 员 王荣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夏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