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5民初2983号原告杨德全,男,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委托代理人叶志平,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云阳县桂花茶厂,地址重庆市云阳县龙洞乡桂花村20组负责人,罗中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全与被告云阳县桂花茶厂农���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全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德全负担。
代理
审判员付小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