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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财保373号

重庆任尔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重庆任尔行科技有限公司,胡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诉前财产保全用)(2016)渝0108财保373号申请人重庆任尔行科技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万霞,总经理。被申请人胡峡,女,汉族,1974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中。

申请人重庆任尔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峡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任尔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胡峡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任尔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胡峡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乔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