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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104号

崔维和等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崔维和,王淑华,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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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104号原告崔维和,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王淑华,女,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轶和,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刚,主任。委托代理人尹凤午,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维和、王淑华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维和、王淑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维和、王淑华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维和、王淑华负担。

审判员  刘志华二0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