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思林君。被执行人西安幸福田园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21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幸福田园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至本院帐户内(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阮 宇执行员 王 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冯梅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