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商初字第286号原告烟台开发区德龙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法定代表人李尚健,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法定代表人王珂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兴,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刘永贵。委托代理人刘放,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开发区德龙金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永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烟台开发区德龙金属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开发区德龙金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43元,由原告烟台开发区德龙金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淑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诗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