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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执第472号

刘金召与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金召,余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02执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召,男,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城区。被执行人余伟,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余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余伟的存款及收入(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毫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娄培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