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42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和兴路和兴住宅小区二期。代表人吴宝慈,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宗君,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家富,男,1971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王兴利,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杨国庆,男,1973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陈广友,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宗君、王家富、王兴利、杨国庆、陈广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2元、执行费446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钒
审判员 黄克秀
审判员 尹新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于 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