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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民初1199号

路萍萍与李玉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路萍萍,李玉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199号

原告:路萍萍,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袁恩亮,男,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玉波,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萍萍与被告李玉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萍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李玉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萍萍撤回对被告李玉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萍萍负担。

审判员  张明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海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