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民初1199号
原告:路萍萍,女,汉族,1982年7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
委托代理人:袁恩亮,男,山东勤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李玉波,男,汉族,1980年8月4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萍萍与被告李玉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萍萍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递交对被告李玉波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萍萍撤回对被告李玉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路萍萍负担。
审判员 张明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海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