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终5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勒泰市温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团结路10区***栋。
法定代表人:王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建武,阿勒泰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正道,住阿勒泰市。
委托代理人:吴鸿鸣,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新佛平稳路段装饰大楼。
法定代表人:区荣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玉,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上诉人阿勒泰市温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温州酒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正道、被上诉人广东世纪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达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温州酒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建武、被上诉人陈正道的委托代理人吴鸿鸣、被上诉人世纪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龙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原审认定”陈正道与世纪达公司系挂靠关系,向世纪达公司交纳管理费”证据不足;
二、世纪达公司是否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未予以查实;
三、原审开庭时,温州酒店公司对于陈正道提交的工程决算报告明确提出异议并申请对涉案内外墙装饰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原审未对异议所涉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即未对该工程决算报告的作出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全面客观及结论是否科学公正予以查实。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843元,退还上诉人阿勒泰市温州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张志坚
代理
审判员 周丽萍
代理
审判员 张长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