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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583号

李希波与鹿德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希波,鹿德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583号原告李希波。委托代理人丁显荣,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鹿德村。

原告李希波与被告鹿德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鹿德村身份信息错误,致使无法送达传票。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因而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希波对被告鹿德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邴雷兴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韩真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