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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民初242号

原告祖文华、马振永与被告北京天缘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祖文华,马振永,北京天缘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242号原告祖文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原告马振永,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缘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民地址:北京市海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文华、马振永与被告北京天缘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文波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祖文华、马振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文华、马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穆俊峰

审 判 员  翟爱红

人民陪审员  申连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