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3民初242号原告祖文华,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原告马振永,男,196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涞水县。委托代理人吕学军,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缘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民地址:北京市海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文华、马振永与被告北京天缘盛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文波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祖文华、马振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文华、马振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穆俊峰
审 判 员 翟爱红
人民陪审员 申连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