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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执328号

邱军申请执行陈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军,陈洪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3执328号申请人执行人邱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洪,男,汉族。邱军与陈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4)克民一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9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小林

审判员  潘传明

审判员  强克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定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