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94号原告青岛盛客隆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路411号。法定代表人姜科勤。委托代理人王新志,山东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强,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黄岛区泰山路*号隐珠花园城玉兰名阁*号楼**单元***室。被告王敏,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郭建强之妻。被告青岛帝洋帝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麟瑞商务广场9楼910室。
原告青岛盛客隆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建强、王敏、青岛帝洋帝海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盛客隆典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75元,免于收取(原告已预缴8875元,退还887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晓玲
审 判 员 吕莉莉
人民陪审员 刘晓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