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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4520号

李永堂与张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520号

原告:李永堂。

被告:张志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堂诉被告张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堂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堂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李永堂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