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4520号
原告:李永堂。
被告:张志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堂诉被告张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堂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堂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李永堂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吕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