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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5民特7号

胡丹等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余素萍,胡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5民特7号申请人余素萍。申请人胡丹。本院于2016年6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余素萍、胡丹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余素萍、胡丹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6月6日经铁山区三岔路社区民调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甲方(余素萍)借给乙方(胡丹)人民币伍万元。2、乙方从签订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甲方借款伍万元。3、双方签字后此协议生效。一式三份。现请求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申请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上述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为;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陆 春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石芳小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