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10877号原告天津大佑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42号。法定代表人张春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匡卫华,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被告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8号1号楼306室。法定代表人张福凯,经理。
原告天津大佑钢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恒邦凯捷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向原告天津大佑钢管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二十二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天津大佑钢管有限公司签收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大佑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夏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