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032号原告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二龙山前。法定代表人库超,董事长。被告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双月园路科苑广场A301。法定代表人刘冠华,总经理。被告山东诚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红土屯。法定代表人王随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诚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密永梅
审 判 员 包 楠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