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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032号

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诚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诚名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032号原告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册山街道二龙山前。法定代表人库超,董事长。被告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区双月园路科苑广场A301。法定代表人刘冠华,总经理。被告山东诚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红土屯。法定代表人王随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山东诚名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慧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沂庆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

审 判 长  密永梅

审 判 员  包 楠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丹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