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浙0402刑更字第11号罪犯杨发,女,1980年3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道县。2012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1月20日由该院决定暂予执行六个月二十二日,2013年6月5日决定收监(未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嘉南刑初字第464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杨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八日,并处罚金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2015年6月2日本院决定对罪犯杨发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十六日(自2015年6月2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期间,执行机关湖南省道县司法局向本院提供了湖南省永州市中心医院的超声诊断报告、道县人民医院产科出院诊断书,证实杨发怀孕并于2015年4月26日生育一子的事实,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杨发原暂予执行期满时系怀孕妇女,目前系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杨发暂予监外执行一年零九日(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