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11民初537号原告��某,女,1985年8月13日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龙某,男,1989年4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雅安人,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郑伯秋、张祥友、
人民陪审员刘明金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5月相识恋爱,201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龙某甲,一子龙某乙。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各异,后被告离家外出失去联系,至今不知所踪,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龙某甲由原告抚养,子龙某乙由被告抚养。被告龙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2010年因工作相识恋爱,于2011年5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18日生育一女龙某甲,2012年3月25日生育一子龙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度较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于2014年春节离家外出不知所踪,至今未与原告联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龙某甲由原告抚养,子龙某乙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双方的结婚证、2016年2月25日雅安市名山区永兴镇人民政府、雅安市名山区前进乡桥楼村村民委员会的联合证明、内江市东兴区中山镇南棚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被告父母龙文德、李宗莲的证明,证人胡荣丽、陈庆秀的证言及当��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很好,但自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离家外出后,对原告及子、女不管不问,不履行家庭义务,也不与原告联系,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被告的婚生子女龙某甲、龙某乙均由原告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本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龙某离婚;
二、婚生子女龙某甲(2011年2月18日生)、龙某乙(2012年3月25日生)由原告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理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伯秋
审 判 员 张祥友
人民陪审员 刘明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曹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