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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鲁执字第2464号

宋海亮与周晓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海亮,周晓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鲁执字第2464号

申请执行人:宋海亮,男,汉族,个体户。

被执行人:周晓春,女,满族,职工。宋海亮与周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阿鲁执字第35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晓春的存款账户,现因周晓春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书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晓春在赤峰市松山农商银行天义路分理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洪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兴 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