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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14-2号

张建敏与巴特尔苏和、钢嘎玛民间借贷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敏,巴特尔苏和,钢嘎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敏,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巴特尔苏和,男,蒙古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钢嘎玛,女,蒙古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阿巴嘎旗。张建敏与巴特尔苏和、钢嘎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巡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巴特尔苏和、钢嘎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钢嘎玛草场补贴金下发在东德布名下的惠农一卡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东德布在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音查干信用社账号的存款20708.00元(贰万零柒佰零捌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  鹏  武

审判员 韩  福  海

审判员 佐    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