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新沂市新型墙材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程如超,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华,江苏王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光正,该公司副总经理。新沂市新型墙材散装水泥推广应用办公室申请执行新沂市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专项资金缴费通知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14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44568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非诉行审字第0014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晁岱卿执行员 马士普执行员 苗 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崔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