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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1084号

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谭知生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谭知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108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勇,该××董事长。被执行人谭知生。本院在执行湖南中祁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谭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小明

代理

审判员  肖丽君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肖旻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