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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执字第04140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熊海军,杨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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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4140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熊海军。被执行人杨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海军,杨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关执行财产线索,并确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海军,杨华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