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3668号原告欧健国,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潘志刚,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才,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欧健国与被告刘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欧健国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健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欧健国负担。
审判员 高建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徐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