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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民初109号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济宁利客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初109号

原告:某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某。

被告:某乙公司。

负责人: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席建霞

代理

审判员  陈茂华

人民陪审员  王正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邵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