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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908号

李春娟与胡志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春娟,胡志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908号原告李春娟,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毕建新、周艳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贺,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娟与被告胡志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春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娟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利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贾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