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908号原告李春娟,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毕建新、周艳玺,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志贺,男,198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娟与被告胡志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春娟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春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娟撤回起诉。
审判员 曹利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贾建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