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990号原告何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梅琴,女,甘肃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于某某,女,汉族,现住址不明。
原告何某与被告赵某某、被告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以已与被告调解,且被告已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某承担。
审判员 兰玉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段慧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