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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794号

郑宏霞执行付莲结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宏霞,付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郑宏霞,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莲,女,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02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付莲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10元,均由付莲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02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