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郑宏霞,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付莲,女,1974年9月27日生,汉族,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02号判决,判决内容如下:
一、撤销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35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付莲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10元,均由付莲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02号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忠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