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259号
原告:许蝶娇,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彩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岗工业区**栋*楼。组织机构代码为32510760-7。
法定代表人:林国全。
被告:林国全,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许蝶娇诉被告东莞市彩越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车燕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倩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