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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4259号

许蝶娇与东莞市彩越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许蝶娇,东莞市彩越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4259号

原告:许蝶娇,女,汉族,1986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长阳,广东说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彩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岗工业区**栋*楼。组织机构代码为32510760-7。

法定代表人:林国全。

被告:林国全,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

原告许蝶娇诉被告东莞市彩越服饰有限公司、林国全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代理

审判员  车燕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倩婷 来源:百度“”